新加坡鼓励投资政策
新加坡鼓励投资政策吸引了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跨国财团来新投资、兴办企业。吸引投资的领域分别为:资讯电子、生物化学、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高增值行业等。新加坡吸引外商投资的措施涵盖面非常广泛,除1975年经济扩展奖励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包括资助研究与开发事业、补助培训就业人员等。
1、鼓励投资的具体措施
1)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及投资保障协议的签署: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间,新加坡又分别与埃及、以色列、立陶宛、蒙古、马来西亚、阿曼和斯洛伐克签署并修改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截止到2006年7月,新加坡共签署了30多份《投资保障协议》,其中与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是在 2005年分别签署的。
2) 资本援助计划: 对能在经济方面和技术方面为新加坡带来特殊利益的投资项目企业,以有银行保证为条件,新加坡可以为之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
3) 对研究与开发事业的优惠措施:研究开发支出可以双倍从应课税收入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研究与开发用的机器与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用于研发的投资可以从应课税收入所得额中以特殊形式扣除。
4) 人力资源:新加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使经济从过去依靠转口贸易转变为现在的依靠高技术产业发展经济成为可能,其中教育和训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又与新加坡政府重视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有关。新加坡政府除每年由国家拨款发展教育外,还制定了一项独特的政策,即从1979年起,通过向企业集资建立技能开发基金。政府规定,企业要为工资每月不满 750新元的职工向国家缴纳相当于该职工工资 1%—4%的技能发展基金,由新加坡生产力局掌管此项基金。这项基金的设立,一方面,使广大职工有可能得到提高技能水平的训练机会,以便通过技能的提高相应地增加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它实际上是对雇主的一种强制性征税,迫使雇主减少雇佣技能低的职工,重视对这类职工的培训,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新加坡政府的巨额投资,独特的筹集办法有效地推动了人力培训的发展。此外,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一项“海外培训计划”,即要求凡资本在百万元以上或雇员在50人以上的外资企业,招聘新职员,必须派到投资者或技术先进的外国企业进行实习、培训,其差旅费和生活补助由新加坡政府提供。
5) 为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入驻的优惠:分别设立了特准国际贸易计划、商业总部计划、营业总部计划和跨国营业总部计划,对不同性质的总部实行不同的奖励。
6) 投资信息、统计数据及相关出版物的公布:经济发展局每月公布《新加坡投资新闻》,对新加坡投资环境进行定期更新。
7) 行业限制: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新加坡并不明确规定鼓励外资投资的领域或行业部门。但总的来说,新加坡不大鼓励外商投资装配型工业部门,而是欢迎能引进“新技术”的投资。
8) 股权限制:除对国家安全构成影响的敏感型部门外,新加坡政府允许外资可以拥有一个企业的100%的股份。
9)当地含量限制:根据世贸组织的 TRIMS协议要求,新加坡政府在投资问题上不存在本地含量要求。
10) 出口要求限制:据世贸组织的TRIMS协议要求,新加坡政府不要求外资企业负有出口比例要求。
11) 雇用外籍人员限制:依照新加坡国内移民法办理。
12) 政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与研究机构、大学、政府部门在新加坡联合研究开发的所有项目或企业自身进行的研发项目提供财政支持:1.对研发项目和被认定为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援助最高可达项目总成本的50%;2.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或项目的设立,政府可通过某种方式提供优惠贷款。
13) 新加坡特殊产业政策:
a. 除与国防有关的某些行业和某些特殊行业外,基本上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b. 特殊行业政策如下:
(a)对食品检验、卫生检疫、家电安全检测等项业务不对外资企业开放,外资检验企业多为一般出口货物的检验。
(b)对外资银行管理较严,并将其分为五类:特准全面性银行、一般合成性银行、限制性银行、特准岸外银行和一般岸外银行。
(c)本资和外资对本地保险公司增持股份至5%或20%时,均需经金融管理局同意。
(d)外国公司可以新元在新股票交易所持牌,但所筹的新元须存于新的银行或兑成外币汇出。
(e)到新加坡设立分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须向新加坡检察总长提出申请,获准后向公司和商行注册局登记。
(f)在审批商业、外贸、租赁、直销广告时,要求外商所属国政府给予新加坡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此外,广告内容须报新闻艺术部审批。
14) 科技奖励措施: a. 该措施是为了在新加坡从事科学研究的公司设立的补助金。b. 凡从事竞争力强及战略科技研究的公司可享受项目支出的50%为补助金,期限 5年,每年以1000万新币为限额。c. 补助金额取决于公司对新加坡科技贡献的大小及研究领域或学科。新加坡科技局在审核科技成果后给与补助金。
15) 特准石油交易商: 新政府为了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国际石油中心,每年向具有全球网络及良好业绩的石油制品公司收取10%的所得税,享有 5年税务优惠。
16) 凡享受先锋称号的企业,其资金投资于经批准的有利于创新科技及提高生产力的先进科研项目(本国境内尚无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 ,可减免 26%的公司所得税。 政府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给与5-10年的优惠期限。
17) 凡企业享有先锋科技成果的企业,在获得出口奖励后,在原基础上增加投资以扩大再生产,仍可在5年内减免至少15%的公司所得税。
18) 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息、利润、分红、提成以及从投资所得的其它经常性收入没有限制;所的利息予以免税。
19) 无资本利得税:新加坡政府不实行资本利得税,免征财产税;若是政府核准发展的行业,则在新加坡地区给与12%的优惠产业税。
20) 对投资生产设备的外国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来源:贸促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