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新加坡贸工部决定效法英国和欧盟的相关法令,提出下列修正:
一、 扩大“规范合约”(regulated contract)的定义,以纳入“长期度假产品合约”(long-term holiday product contract),使销售度假村会员资格的业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五天的冷静期;
二、不得在冷静期内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避免业者催迫完成交易;
三、“长期度假产品合约”冷静期,必须在消费者接到存取有关旅行优惠价格资料的技术工具(例如上网密码)之后算起;
四、 相关业者必须在消费者签约之前,提供产品资料文件(Product Information Document),以提升交易透明度,内容包括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责任。
从即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新加坡公众可到新加坡贸工部网站(www.mti.gov.sg)或民情联系组网站(www.reach.gov.sg)查询这份意见征询书,并提供反馈。